一、名稱:中華民國109年全國大專校院運動會 二、分項計畫執行編號: B-3-16 三、依據:107-111年度高等教育深耕計畫,子計畫 B-3修平加值特色:探索教育,培
養品格自信團隊領導職場軟實力,指標項目辦理推動代表隊國內外參訪競賽交 流。 四、目的:為發展我國大專校院競技運動風氣,提高運動技術水準,培育優秀運動員,特 舉辦中華民國109年全國大專校院運動會。 五、時間:109年3月17日起至 5 月 6 日止 六、地點:依大會各指定場地舉行。 七、參加對象與人數:本校學生,預計
7 人。 八、活動內容設計/競賽內容/競賽時程: (一)報名時程:中華民國 108 年 12
月 9 日起至 109 年 3 月 6 日 (二)競賽說明會:參加比賽之運動員以各校 108 學年度第二學期正式註冊在學之學 生(教育部頒布之正式學制者,選讀生、先修生、補習生、空中補校、僑生專修 班及各種短期訓練班學生不得參加)。軍、警校院以正期生及專科部學生為限, 空中大學之運動員必須是 108 學年度正式註冊選課之學生始得參賽。 (三)報名運動競賽項目如下:
九、評分標準: (一)二隊(人)或三隊(人),各錄取一名。 (二)四隊(人),錄取二名。 (三)五隊(人),錄取三名。 (四)六隊(人),錄取四名。 (五)七隊(人),錄取五名。 (六)八隊(人),錄取六名。 (七)九隊(人),錄取七名。 (八)十隊(人)以上,錄取八名。 十、獎勵辦法: 全大運優勝參賽學校、運動員之獎勵,分獎盃、獎牌及獎狀三種;其頒給原則如下: 一、錦標獎盃(獎牌):頒給獲錄取各組各競賽種類、科目前六名者,並頒發組隊教練獎 狀,其設有團體項目者,以團體成績為團體錦標成績。錄取名額依實際參賽隊(人)數核計。 二、金、銀、銅獎牌及獎狀:頒給獲錄取各競賽項目前三名之運動員。 三、競賽項目獎狀:頒給獲錄取各競賽項目第四名至第八名之運動員。 四、運動精神獎狀:頒給競賽期間對運動員生活教育、運動品德及運動精神表現優異者 ;其實施計畫,由執委會訂定之。 五、示範種類獎牌另行計算。 六、本條第一款各組各競賽種類前六名,依各組參賽學校所獲各組各項金、銀、銅牌數, 換算積分四分、二分及一分(第三名並列及男女混合組積分各半),加總後依高低順 序錄取;分數相同者,以金牌數計,次以銀牌數計,餘此類推;技擊類部分計算錦 標仍有相同,再採計「金牌運動員出場次數」、「銀牌運動員出場次數」、餘此類推「 第八名運動員出場次數」以判定名次。 十一、預期成效: (一)透過競賽活動激發學生潛能。 (二)提供學生發揮專業實作能力與增加實戰經驗。 (三)培養學生自信。 (四)預期本校參與共 3 隊伍 7 人數參賽,預計得獎 2 人數。 十二、主辦單位:教育部 十三、承辦學校:國立高雄大學 活動聯絡人:大專體總02-27710300 |
備註: